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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馆刑初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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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馆检刑诉(20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与本村村民李某戊酒后在馆陶县城“凤舞久天”KTV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3月24日凌晨0时左右,李某戊回村找到李某甲家,在李某甲母亲街门外,李某甲窜至其母亲家西房上,用一块砖头朝李某戊头上砸去,致李某戊头部受伤,经馆陶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馆公鉴(伤检)字(2012)1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某戊的损伤属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重伤。另查,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戊经济损失9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李某戊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某戊陈述,2012年3月23日晚,酒后在馆陶县城凤舞九天KTV遇见李某甲,因开玩笑发生打架,后被人拉开。3月24日凌晨0时许,其和同学徐某、郝某去找李某甲,在李某甲家门口,其持铁棍敲打李某甲家卷闸门,用砖头投李某甲家窗户。后李某甲从家出来二人推搡几下,李某甲跑到母亲家院内。后其头部被东西砸了一下,就什么也不知了。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2年3月23日晚,酒后遇见李某戊,因抬杠发生争执被人拉开。晚11时许,听见李某戊在其家门外嚷骂,砸其家门,其妻郭某把门打开,进来一名三十岁男子,持刀将其拽到街门外,李某戊和一名拿铁棍男子站在门口,三人打其,李某戊父亲李某乙并几人站在其家街门北侧。其跑进母亲院内爬上西房,见李某戊站在胡同内,便拿起房顶上的一块砖,朝李某戊头部投去,见李某戊哎呀一声,捂头蹲下。其翻墙逃跑。3、证人李某乙(李某戊父亲)证,2012年3月23日晚12时许,听见李某戊和李某甲发生争执后出来劝阻,李某甲被其母推回家。后李某甲在房顶上投下一块砖砸在李某戊头上。另证,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李某甲赔偿李某戊各项损失九万元。4、证人徐某(李伟某)证,事发当晚,在西芦里村,李某戊用钢管把一超市门口灯箱砸坏,并砸卷帘门。李某甲妻子和李某甲先后出来与李某戊对骂。李某甲母亲将李某甲关到院子里,李某戊上前踹街门,李某甲拿砖砸到李某戊头上。5、证人郭某(李某甲妻子)证,3月23日晚11时许,李某戊带人至其家找李某甲闹事,后李某甲跑到其婆婆家,把街门插住,不知谁拿砖头投在李某戊头上。6、证人姚某(李某甲母亲)证,事发当晚,李某戊带人在胡同内打李某甲,李某甲跑到其家里,把门插住。7、鉴定结论,(1)、馆陶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馆公鉴(伤检)字(2012)1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戊损伤属重伤。附伤情照片2张。(2)、馆陶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馆公鉴(伤检)字(2012)1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甲损伤属轻微伤。8、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勘验图1张,现场拍照16张。9、馆陶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出具的李某甲投案证明。10、和解协议书、赔偿款收到条在卷。11、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某甲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桂生代理审判员:王飞人民陪审员:靳旭业

书记员:王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