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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贤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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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贤明,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成华刑初字第7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贤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07年9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48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贤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3.5分。另查明,罪犯陈贤明被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贤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贤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十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芳代理审判员:付冬琦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书记员:杨洁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