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八且补打,男,1981年4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八且补打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0年6月4日、2011年9月15日,本院分别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2651号、(2011)成刑执字第477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八且补打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0分。另查明,罪犯八且补打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人民政府2012年6月14日出具证明,载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八且补打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八且补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芳代理审判员:何云鹏代理审判员:马净
书记员:杨洁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