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江涛,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金牛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2011年9月15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192号、(2011)成刑执字第47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9月4日。
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2分。另查明,罪犯江涛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被判处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尚未履行,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载明,其家庭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凭证、家庭经济装款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江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九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芳代理审判员:付冬琦代理审判员:马净
书记员:杨洁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