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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小丽与朱沛文房屋租赁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3)龙民一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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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小丽。被告朱沛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丽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世宽

书记员:施爱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