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小丽。被告朱沛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丽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世宽
书记员:施爱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陈小丽。被告朱沛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丽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世宽
书记员:施爱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