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东四大道。被执行人朱立柱,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朱红,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朱小保,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立柱、朱红、朱小保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鸠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范云茂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