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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孙雪莲与张军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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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雪莲,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张军,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军名下位于芜湖市褐山路某号商业用房所有权中的50%过户到孙雪莲名下,与孙雪莲共同共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