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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香莲与王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初字第2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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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香莲。委托代理人傅叔文、蒋唐军。被告王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莲与被告王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香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国芳

书记员:周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