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49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2年7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时某、梁某,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2)2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时某、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台湾人T0NY(另案处理)雇佣周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郑某、候某、周某乙、杨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等人前往菲律宾开设赌博网站,被告人张某与曾某、候某、周某乙、杨某被聘请为客服工作人员,在“克拉克娱乐场”和“东城娱乐”两个赌博网站代理工作,主要对大陆客户提供“百家乐”、骰宝、二八杠、龙某等视频赌博形式,在银行开设了六个账号,参赌人员可以在网上下注,截止到2010年5月18日止,“克挂克娱乐场”有赌博用户4500多个,东城娱乐有赌博用户1500多个,经营的赌博资金为6000万元。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从菲律宾回国自首,归案后对其涉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苏重彬

书记员:高洁书记员:周航宇(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