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委托代理人唐建林,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XX,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周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以希望能和被告周XX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16.5元,退回原告216.5元。
审判长:钱越代理审判员:周丽娟人民陪审员:蒙莹
代书记员:陆旻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