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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䑨╳╳诉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象民初字第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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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XX,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委托代理人唐建林,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XX,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周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以希望能和被告周XX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16.5元,退回原告216.5元。

审判长:钱越代理审判员:周丽娟人民陪审员:蒙莹

代书记员:陆旻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