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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圣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3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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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法定代表人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市圣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李元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艳,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圣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英姿

书记员:李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