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8月25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坏他人物品,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红伟
书记员:李慧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