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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齐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滑刑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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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寻衅滋事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12月6日投案,当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自首,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士玲

书记员:徐振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