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虈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2012)成刑执字第62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寻衅滋事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俊,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四川成都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成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刑期起于2009年11月18日,止于2013年11月1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58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宇代理审判员:陈浩代理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夏小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