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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易建文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2012)成刑执字第6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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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寻衅滋事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易建文,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4日作出(2001)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建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673号刑事裁定,以上诉人易建文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起于2014年4月30日止于2022年4月29日,剥夺政治权利7年;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自刑期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2011年8月20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2675号和(2011)成刑执字第43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2年1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建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6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易建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易建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宇代理审判员:张卫东代理审判员:陈浩

书记员:汪云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