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祥。被告北京薇伦伲娅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民,董事长被告王延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与被告北京薇伦伲娅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王延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72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22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韩彦辉审判员:安章红人民陪审员:武晓宁
书记员:于文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