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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吴祥与北京薇伦伲娅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王延民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枣民三初字第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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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定作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祥。被告北京薇伦伲娅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民,董事长被告王延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与被告北京薇伦伲娅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王延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72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22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韩彦辉审判员:安章红人民陪审员:武晓宁

书记员:于文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