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锐。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法定代表人张文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宗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秀艳
书记员:宋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