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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浙江皇得福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名依坊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越袍商初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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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皇得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立业、蒋雪冬。被告东莞市名依坊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皇得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名依坊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皇得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盛跃代理审判员:颜丰人民陪审员:杨乃寅

书记员:陶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