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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缪国良与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越商初字第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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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缪国良,

山区瓜沥镇永联村黄公溇1组15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霄飞,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海塘村。法定代表人王加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国良与被告绍兴市佳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国峰

书记员:车佳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