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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林志翔与陈其泉、陈和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瑞塘商初字第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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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志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州。被告陈其泉。被告陈和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翔与被告陈其泉、陈和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志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林志翔负担。

代理审判员:萧方训

书记员:赵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