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伟。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香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诉被告毕香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伟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伟承担。
代理审判员:姜国强
书记员:李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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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伟。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香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诉被告毕香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伟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伟承担。
代理审判员:姜国强
书记员:李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