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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巢荣与上海嘉伟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2)闵执字第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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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巢荣,女,1980年5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嘉伟大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巢荣诉被告上海嘉伟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7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上海嘉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巢荣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85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上海嘉伟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巢荣依法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银行基本账号,但该账户内无存款,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它相应登记的财产。另查实被执行人已关闭,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巢荣,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基本账号,但无存款,且被执行人已关闭,法定代表人查无下落,未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7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海斌

书记员:吴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