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岳明,于浙江省宁海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了(2011)甬宁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岳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人民币75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岳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岳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2年获监狱半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岳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岳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邵芳芳人民陪审员:陈华飞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