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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明杰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浙甬刑执字第4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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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明杰,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了(2009)甬镇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11)浙甬刑执字第25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明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明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获监狱优秀学员、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明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明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虹审判员:曾娇艳代理审判员:尹振国

代书记员:张文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