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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瑞刑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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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3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丽娜

书记员:薛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