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3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倪松华
书记员:蔡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