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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楝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衢江刑初字第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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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

留,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脱检脱保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公良

代书记员:王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