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迁安市工人,中专文化,群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2)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2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庆、史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但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尚桂英
书记员: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