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威海市齐鲁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妮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戚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戚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凤华审判员:李迎红人民陪审员:邓树善
书记员:苘俏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