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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顾亚红与黄桃春、黄德财等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象执民字第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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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顾亚红,职工。被执行人:黄桃春,农民。被执行人:黄德财,农民。被执行人:钱瑞凤,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桃春、黄德财、钱瑞凤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亚红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9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