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亚红,职工。被执行人:黄桃春,农民。被执行人:黄德财,农民。被执行人:钱瑞凤,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桃春、黄德财、钱瑞凤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亚红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9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