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继雷、韩娜琴执行裁定书

(2012)甬象执非字第2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谢彩娟,局长。被执行人:王继雷。被执行人:韩娜琴。

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王继雷、韩娜琴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甬象行审字第3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继雷、韩娜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继雷、韩娜琴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非字第2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