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圣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忠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建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晓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国财。
上诉人衢州圣天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章国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圣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衢州圣天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衢州圣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0元,由上诉人衢州圣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惠忠代理审判员:夏云伟代理审判员:汪佳
书记员:楼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