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献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泉生。被告:舒富良。被告:舒洪良。被告:舒富标。
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舒富良、舒洪良、舒富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泉生、被告舒洪良、舒富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富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被告舒富良于2009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于2010年8月5日归还,由被告舒洪良、舒富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经调查后,同意被告舒富良的贷款请求,与其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12年7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到期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全部利息(利息算至2012年7月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息方式及利率计至还清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舒洪良、舒富标答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借款及担保情况事实。两被告没有履行过担保责任,但被告舒富良有无还过借款本息的情况不知道。现要求由被告舒富良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舒富良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2、保证借款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3、借款借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上述证据证明被告舒富良向原告借款170000元,被告舒洪良、舒富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原告及被告舒洪良、舒富标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舒洪良、舒富标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舒富良未在举证期限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已视为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且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舒洪良、舒富标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经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8月7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借款170000元给被告舒富良,借款于2010年8月5日到期,借款月利率为8.4075‰;借款用途为债务落实;还款方式:按季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被告舒洪良、舒富标对被告舒富良的170000元借款及其利息、违约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009年8月7日,原告将借款170000元交付给被告舒富良。借款到期后,被告舒富良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舒洪良、舒富标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12年7月31日,此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舒富良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其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舒富良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舒富良没有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舒洪良、舒富标也未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舒洪良、舒富标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舒富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富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按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本金170000元自2009年8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舒洪良、舒富标对被告舒富良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舒洪良、舒富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舒富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91元,由被告舒富良、舒洪良、舒富标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建平人民陪审员:徐志雄人民陪审员:黄志城
书记员: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