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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安支行与大同市云冈区兴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0)晋02执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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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安支行,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XXX街XXXX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牛润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大同市云冈区兴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XXX区XX村。法定代表人:任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XX区XXXX村。法定代表人:封桂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云冈区兴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51630809.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马剑峰审判员:李钧审判员:兰宇

书记员:李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