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安支行,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XXX街XXXX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牛润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大同市云冈区兴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XXX区XX村。法定代表人:任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XX区XXXX村。法定代表人:封桂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云冈区兴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51630809.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马剑峰审判员:李钧审判员:兰宇
书记员:李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