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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项晓伟与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0)晋02执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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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项晓伟,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X市XXX镇XXXX号。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王生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堂,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24647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马剑峰审判员:李钧审判员:兰宇

书记员:李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