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项晓伟,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X市XXX镇XXXX号。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王生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堂,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24647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马剑峰审判员:李钧审判员:兰宇
书记员:李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