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玉全,农民。被执行人:毕喜建,市民。第三人:李瑞菊,市民,系毕喜建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玉全与被执行人毕喜建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毕喜建下落不明。现查明:第三人李瑞菊系毕喜建之妻,且被执行人毕喜建借款是在被执行人毕喜建与第三人李瑞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依法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李瑞菊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瑞菊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正运审判员:范河君审判员:胡大鹏
书记员:郑红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