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作祥,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作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作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作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作祥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国平
书记员:张友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