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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作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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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作祥,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作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作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作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作祥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国平

书记员:张友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