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邹静,行长。被执行人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业主罗治中(又名罗志中)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一、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长宁县蜀南竹海忘忧宾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子强审判员:周映连审判员:灌晓华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邹静,行长。被执行人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业主罗治中(又名罗志中)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一、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长宁县蜀南竹海忘忧宾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子强审判员:周映连审判员:灌晓华
书记员:李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