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1)长执字第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邹静,行长。被执行人长宁县竹海忘忧宾馆。业主罗治中(又名罗志中)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一、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长宁县蜀南竹海忘忧宾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子强审判员:周映连审判员:灌晓华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