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光沛,西安市化工轻工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万玉玺,男。被执行人:王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洪涛,男。被执行人:王宝国,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敏(系被告王宝国之侄女),女,无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洪涛,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住所地:本市西二环**。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君亮,男。申请人王光沛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理赔款1038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0388.7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玉萍
书记员:李化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