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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边丽与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杭西民初字第2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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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边丽。委托代理人:吴根福、李竞。被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亮。委托代理人:林永武。

原告边丽(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琼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丽的委托代理人吴根福、李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永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2年8月17日12时左右,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杭州君逸滙大厦入口保安岗亭处时,由于入口处的自动栏杆下落砸在原告的车辆顶部,导致车顶受损。原告为此向交警部门报警,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原告维修车辆共花费维修费3150元。原告认为,原告的损失系被告过错造成的,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5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被告系涉案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因该大厦系商住两用楼,故被告在进入大厦的入口处设置了保安岗亭及栏杆。外来车辆进入该大厦物业需在保安处登记,经保安准许后,由保安打开栏杆后进入。事发时,正值中午,该入口处的栏杆处于打开状态。原告称需进入大厦内的银行办事,被告保安要求原告办理登记手续,原告不办理。被告保安放下栏杆欲阻止原告入内,原告同时驾车驶入,导致车辆受损。故造成损失的责任在于原告,被告无需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各1份,证明原告为车牌号浙A×××**的合法使用人。2、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12时驾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至杭州君逸滙大厦入口时,入口处的自动栏杆掉落在车顶,致使车顶受损。3、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维修单1份、发票1份、维修清单1份,证明原告的车辆受损维修的情况。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定书中认定的原告由西向东行驶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由东向西行驶进入大厦物业内。对证据3没有异议。被告提供了监控录像1份,证明原告因冲卡进入杭州君逸滙大厦,导致车辆受损。以上证据经质证,原告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即使如被告所述系原告冲卡进入,被告也不能将栏杆放下,可见放下栏杆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系被告的故意所为。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及被告提供的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视频所示,原告在进入被告管理的杭州君逸滙大厦时,入口处的栏杆处于竖起开放状态,在原告车辆驶入该入口处时,栏杆下落砸在原告的车辆顶部,导致车辆顶部及左侧车框受损。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8月17日12时左右,原告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汽车行驶至杭州君逸滙大厦入口保安岗亭处时,由于入口处的自动栏杆下落砸在原告的车辆顶部,导致车辆顶部及左侧车框受损。原告为此向交警部门报警,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原告维修车辆共花费维修费3150元。另据被告自述,杭州君逸滙大厦系商住两用楼,事发时,原告要进入大厦内的银行办理业务。因时值中午用餐时间,车辆进出较多,故该入口处的栏杆处于竖起开放状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所涉的杭州君逸滙大厦系商住两用楼,大楼内有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大楼系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事发时,被告所管理的入口处栏杆处于竖立、开放状态。据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可以自由驶入该入口。故原告驾车驶入该入口处时,并无不当,因栏杆处于竖立状态,故也不存在被告所述的强行冲卡。相反,从视频资料及原告车辆受损的部位主要为车顶位置可以判断,该栏杆尚未下落时,原告已将车辆驶入该入口的栏杆下方。无论此时原告是否经得被告的保安同意驶入,保安此时放下栏杆,应该知道栏杆下落时可能会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但被告的保安仍放下了栏杆,客观上造成原告的车辆受损,对该损失的产生,保安存在过错。因保安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其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对原告的损害,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315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边丽车辆维修费3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小琼

书记员:黄娟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