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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韩爱芹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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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爱芹。法定代理人韩明地,男,193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韩爱芹之父。被执行人王道雷。被执行人青岛晟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公岛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焕刚。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世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