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爱芹。法定代理人韩明地,男,193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韩爱芹之父。被执行人王道雷。被执行人青岛晟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公岛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焕刚。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世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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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爱芹。法定代理人韩明地,男,193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韩爱芹之父。被执行人王道雷。被执行人青岛晟和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公岛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焕刚。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世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