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露佳,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4日到案,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露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露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露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露佳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露佳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杜某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露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露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浩国
书记员:孙淑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