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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2

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东光县聚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周振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齐法执保字第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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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山东鑫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东光县聚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振普,男,汉族,住沧州市东光县。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光县聚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周振普的银行存款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王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