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秀珍,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齐河县大福源商贸有限公司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齐河县大福源商贸有限公司内的中央空调设备一套、自动扶梯一台,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刘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