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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兴丁、李继国、李良、赵兴巧与张现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邹执字第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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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兴丁、李继国、李良、赵兴巧

被执行人张现洋

上列当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7向被执行人黄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现洋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现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现洋在你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美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洪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