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兴丁、李继国、李良、赵兴巧
被执行人张现洋
上列当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7向被执行人黄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现洋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现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现洋在你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美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洪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