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业兴水电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璋。被执行人:奉化市松岙镇伍百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邱祖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业兴水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松岙镇伍百岙村村民委员会[(2012)甬北商初字第48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系村民自治组织,无法通过电脑查询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甬北执民字第73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继安审判员:沈元丰审判员:汪祖英
代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