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洪海。被执行人王继刚。
申请执行人郭洪海与被执行人王继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邛崃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洪海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学红与被执行人王继刚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另案中提取了李学红在邛崃市医疗中心的工资收入,拍卖了被执行人王继刚所有的汽车。申请执行人郭洪海同其他债权人对上述款项依法进行了分配。其受偿了7022元。经申请执行人郭洪海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郭洪海未受偿的68223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王继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邛崃执字第3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秦胜
书记员:罗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