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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与卢运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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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负责人余登烈,该车间主任。被告卢运忠,男,40岁,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承担。

审判长:黄登高审判员:黄书芳人民陪审员:李文清

书记员:王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