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负责人余登烈,该车间主任。被告卢运忠,男,40岁,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承担。
审判长:黄登高审判员:黄书芳人民陪审员:李文清
书记员:王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负责人余登烈,该车间主任。被告卢运忠,男,40岁,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信阳工务段花园线路车间承担。
审判长:黄登高审判员:黄书芳人民陪审员:李文清
书记员:王红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