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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赵爽与张琼华不当得利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龙泉民初字第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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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爽。委托代理人:颜波,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琼华。委托代理人:罗洪明,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原告赵爽负担。

审判员:秦刚

书记员:张元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