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爽。委托代理人:颜波,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琼华。委托代理人:罗洪明,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原告赵爽负担。
审判员:秦刚
书记员:张元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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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爽。委托代理人:颜波,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琼华。委托代理人:罗洪明,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原告赵爽负担。
审判员:秦刚
书记员:张元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