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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申请执行人闫良姣与被执行人李卫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莲执字第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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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良姣,女。被执行人李卫国,男。

扣划被执行人李卫国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陆万贰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林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