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良姣,女。被执行人李卫国,男。
扣划被执行人李卫国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陆万贰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林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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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闫良姣,女。被执行人李卫国,男。
扣划被执行人李卫国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陆万贰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林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